乌鲁木齐晚报讯(全媒体记者王畅彤报道)6月12日晚,新疆消防救援总队、乌鲁木齐市消防救援支队组织力量,在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荣和城小区开展电动自行车安全隐患夜查及畅通生命通道行动。
这是全国电动自行车安全隐患全链条整治工作启动以来的一次全国性行动。
同时,今年6月是第23个全国“安全生产月”,主题为“人人讲安全、个个会应急——畅通生命通道”。
检查中,检查人员现场劝导搬离违规停放充电的电动自行车;对违法占用消防通道的私家车予以挪移,并对车主进行科普教育;对存在非法改装行为的电动自行车进行溯源查处。
新疆消防救援总队防火监督处副处长张安介绍,在夜查重点内容上,全国各地均一致,主要包括五个方面:
高层民用建筑公共门厅、疏散通道、楼梯间、安全出口等电动自行车违规停放充电行为;
未落实防火分隔、未配备消防设施器材、未实行车辆分组停放等不具备消防安全条件的建筑架空层,仍作为电动自行车停放充电场所使用;
电动自行车停放充电违规占用、堵塞疏散通道和安全出口,违规“进楼入户”“飞线充电”等行为;
经营性村民自建出租房、“三合一”、沿街门店、夜间经营使用场所等电动自行车违规停放充电行为;
电动自行车擅自改装原厂电气配件、拆改限速、外设蓄电池托架、改造蓄电池槽盒、更换大容量蓄电池等违法违规行为。
在当天的夜查中,检查人员对住宅小区内部建筑架空层、门厅、楼内通道及地下车库等重点部位的消防违法行为展开集中纠治。对电动车停放点设置是否规范合理,集中充电点是否单独设立,充电点内是否私拉乱接电线充电、堆放杂物及易燃物品,是否配置相应灭火设施器材等方面进行了详细检查。
消防部门提醒居民,从源头上将电动自行车电池与人员居住、活动场所进行物理隔离,是确保人身安全的基本要求。日常在使用电动自行车时,不得在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楼梯间等区域停放或充电,做到“车辆不进楼、电池不入户、人车不同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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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主大会有权要求物业建设专用停车区
在连日来的检查过程中,有部分居民提出针对高层建筑内电动自行车停放、充电的问题,乌鲁木齐市消防救援支队沙依巴克区消防救援大队消防监督员帕合尔娅·阿不都拉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予以解答。
问:电动自行车在高层建筑内停放会受到处罚?
答:2021年8月1日,《高层民用建筑消防安全管理规定》(以下简称“《规定》”)实施,新疆阿克苏地区消防救援支队阿克苏市大队在辖区高层民用建筑检查过程中,针对楼内电动车违停情况,开出全疆第一张“高层民用建筑违停电动自行车”罚单。
《高层民用建筑消防安全管理规定》施行,目的是为加强高层民用建筑安全管理,预防和减少火灾危害。其中第四十七条规定,在高层民用建筑的公共门厅、疏散走道、楼梯间、安全出口停放电动自行车或者为电动自行车充电,拒不改正的,由消防救援机构责令改正,对经营性单位和个人处2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对非经营性单位和个人处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此外,电动自行车禁止进入高层建筑,主要是出于安全的考虑,如果居民擅自将电动自行车带入高层建筑内,引发火灾造成其他业主损失的,除消防救援机构可以对居民进行处罚外,受损业主也可以向车辆所有权人主张损害赔偿。
如引发严重火灾的,视情况还将承担刑事责任。
问:什么是“高层民用建筑”?
答:依据《规定》,高层民用建筑包括了高层住宅建筑和高层公共建筑,前者是指建筑高度大于27米的住宅建筑,后者是指建筑高度大于24米的非单层公共建筑,包括宿舍、公寓、办公、商业、体育、医疗建筑等。
问:什么情形下会被处罚?
答:《规定》比较清晰地规定了电动自行车在什么地方停放和充电的行为将受到处罚,需要注意的是“拒不改正”四个字。一般情况下,当执法人员初次检查发现违规停放和充电行为时,会要求单位和个人立即改正,并在《责令立即改正通知书》上签字。如果复查时,相关单位和个人没有改正,那么就会触发处罚机制。
问:谁来罚,罚多少?
答:《规定》明确,由消防救援机构对违法行为责令改正,并进行处罚:对经营性单位和个人处2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对非经营性单位和个人处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问:物业应承担哪些职责?
答:《规定》第十条提到,高层住宅建筑的物业服务企业应当依法履行消防安全职责,保障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畅通,对占用、堵塞、封闭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等违规行为予以制止;制止无效的,及时报告消防救援机构等有关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处理。
问:小区电动自行车存放充电区谁来建设?
答:根据《规定》第三十七条,鼓励在高层住宅小区内设置电动自行车集中存放和充电的场所。同时,《规定》要求,电动自行车存放和充电的场所一般应当独立设置,并与高层民用建筑保持安全距离;确需设置在高层民用建筑内的,要与该建筑的其他部分进行防火分隔。为小区建设电动自行车存放和充电的场所提供了依据。
电动自行车存放、充电场所应当配备必要的消防器材,充电设施应当具备充满自动断电功能。
同时,根据《民法典》第二百七十八条规定,下列事项由业主共同决定:(一)制定和修改业主大会议事规则;(二)制定和修改管理规约;(三)选举业主委员会或者更换业主委员会成员;(四)选聘和解聘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五)使用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维修资金;(六)筹集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维修资金;(七)改建、重建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八)改变共有部分的用途或者利用共有部分从事经营活动;(九)有关共有和共同管理权利的其他重大事项。
决定前款第六项至第八项规定的事项,应当经参与表决专有部分面积四分之三以上的业主且参与表决人数四分之三以上的业主同意。决定前款其他事项,应当经参与表决专有部分面积过半数的业主且参与表决人数过半数的业主同意。
据此,经过业主大会表决同意后,业主有权要求物业建设专用停车区。费用由专项维修资金账户列支,如果业主大会决定该区域收费使用,其收益归广大业主所有。